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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通則》和《1990年通則》的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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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0年通則》的特點1.《1990年通則》合併了《1980年通則》中的一些術語,同時也增加了新的術語,並且還使用了一些新的術語縮寫。《1980年通則》中的FOR/FOT和FOB機場交貨,在《1990年通則》中被合併到“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即FCA術語中去了。因此,在被認為“重要的”FCA術語中,對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交貨作了具體的解釋,包括:鐵路、公路運輸、內河運輸海運、空運、未指定的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同時在FCA術語下,對承運人、運輸站及集裝箱也作了具體的解釋。“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即DDU術語,是《1990年通則》中新增加的。該術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目的地、履行其交貨義務。賣方應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繳納的官費)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該術語適用於各種方式的運輸。DDU術語主要是考慮到,1992年歐洲共同體成為單一市場將取消共同體國家的海關關境以後及其他國家在貨物進口結關不會遇到什麼困難的情況下,使用DDU將可能是非常需要和適用的。對那些貨物進口結關手續困難的國家,建議不要使用DDU術語。
在《1990年通則》中使用了一些新的術語縮寫,比如EXW、FCA、CFR、CPT、CIP、DAF、DES及DEQ等。與《1980年通則》相比,在這些術語的名稱上幾乎沒有什麼區別,似乎只是縮寫形式的改變或予以明確,如“成本加運費(...指定裝運港)”術語,似乎只是縮寫形式由“CFR”代替了”C&F”。實際上,這些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人在具體規定或解釋上確有不同之處.尤其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術語,不僅明確了其縮寫形式為“FCA”,而且適用範圍還包括了《1980年通則》中的“貨交承運人”和FOR/FOT”及FOB機場交貨等術語。二、《1990年通則》根據賣方義務的不同類型重新予以分組排列。《1980年通則》對14種貿易術語的排列順序,是從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小的工廠交貨(Ex Work)一直到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稅後交貨(Delivered Duty Paid)。《1990年通則》共有13種術語,為了便於理解和記憶,根據賣方義務的不同類型分為四組。即:E組:EXW
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
F組:FCA、FAS、
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
C組:CFR、CIF、CPT、CIP
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和損壞的風險及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DAF、DES、DEQ、DDU、DDP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的費用和風險。
E組術語中只有EXW。在採用EXW術語時,賣方在他的所在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除非另有約定,賣方不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備妥的車輛或辦理出口結關手續的責任。而買方將承擔自賣方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因此EXW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小,或者說是買方承擔義務最大的術語。
在F組術語中,FCA術語是最重要的。F組中的其他兩個術語(FAS、FOB)和FCA實際都屬於貨交指定的承運人的範疇,其區別在於前兩者是指在兩個特定的地點貨交承運人,即FAS在船邊,FOB在船上;而FCA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這個“指定地點”的範圍很廣,所以FCA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在F組術語中風險的轉移與費用的劃分主要都是以貨交承運人的地點和時間為分界點。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在F組術語中最常用的是FOB和 FCA術語,因此對《1990年通則》中FOB和FCA術語的具體解釋應特別加以注意.
在C組術語中,賣方必須按通常條件並承擔費用訂立運輸合同.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在CFR和CPT術語中,賣方就沒有這個義務。按照CIF和CFR術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及貨物裝上船後在途中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承擔;在CIP和CPT術語中,是自貨物在交何承運人照管時即行轉移.使用C組術語,即到岸價格術語,但是到岸價格並不等於是到貨合同,仍然是裝運合同,因為費用的劃分和風險的轉移是不一致的.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在C組術語中,最常用的是CFR和CIF術語,因此對《1990年通則》中CFR和CIF術語的具體解釋應特別加以注意。CIF術語中,賣方除具有與CFR中相同的義務外,只增加了還應辦理由買方承擔風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保險義務。
在D組術語中,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屬到貨合同。根據DEQ和DDP術語,賣方還要辦理貨物進口海關手續及繳納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在DAF、DES和 DDU術語中,賣方就沒有這個義務.因此DDP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大,或者說是買方承擔義務最小的術語,與 E組的EXW術語的情況正相反。三、買賣雙方義務均用10個專案分項列出,相互對應《198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的義務雖然也是分項列出,但並不是相互對應的,專案的內容比如費用和險往往在同一項中規定。但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均分項列出,相互對應。賣方在每一項中的地位的另一面相應地“反映”了買方在該項中的地位。這樣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對該通則的使用,尤其是在需要查找自己在某一項下應承擔什麼義務時,很快地可以找到另一方在同一項下應承擔什麼不同的義務。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如下:賣方義務(賣方必須):
買方義務(買方必須);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B1.支付貨款A2.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B3.運輸合同A4.交貨B4.受領貨物A5.風險轉移B5.風險轉移A6.通知買方B7.通知賣方A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A9.貨物檢驗A10.其他義務B10.其他義務 國際間貨物的買賣,貨物自賣方所在地運交買方往往需要經過一種或多種形式的長途運輸、多次裝卸和存儲,這就需要治租運輸工具,裝貨、卸貨。辦理貨運保險、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及結關納稅等手續;並需支付運費、裝卸費、倉儲費、保險費和各種捐稅及雜費等費用;還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遭受滅天失或損壞的風險。因此,買賣雙方在交易洽談、簽訂合同中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或價格術語時,必須明確某一種手續應由誰辦理,某一項費用應由誰支付,某一項風險應由誰承擔。《1990年通則》中每一種術語下相互對應地明確地規定買賣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及風險與費用的劃分,是當事人最關心的,是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同時這也是制定通則的目的所在。
四、《1990年通則》規定了在提供有關單證時可以提供相等的電子單證應該說是一個突出的特點或稱之為重要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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