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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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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三個條件。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複到有效”、“以我方最後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准”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瞭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瞭解國外市場的有關資訊,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接受有效接受
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有條件接受《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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