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是指海事法院之間和海事法院與其他法院之間受理一審海事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的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下列海事訴訟屬海事訴訟地域管轄。
一、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1、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特別程式法》的規定,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外,依據《中華民共和國海事特別程式法》的規定,還可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八、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