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在租船合同約定的裝卸時間之前將貨物全部裝卸完畢,對於提前的時間應由出租人支付一筆速遣費,以表示鼓勵承租人能夠縮短船舶在港停留時間的做法。
所謂速遣費,是指船舶在裝卸時間屆滿前完成了裝、卸貨工作,船舶出租人支付給船舶承租人的約定金額。
這種約定金額,通常是在考慮該船舶的燃料費、港口使費、營運成本費及其他營運損失後,按每天每載重量或每天每艘船若干元來確定,一般來說,速遣費通常是滯期費的一半。
承租人在裝卸貨物時提前完成工作,節省了時間,相應減少了出租人的損失,但不一定就有權向出租人索取速遣費,如果在合同中有這一條的特別規定的除外。但是承租人如果延誤裝卸時間,儘管合同中沒有規定滯期費,承租人仍應賠償出租人因船舶延誤造成的損失。 |